類型:其他
日期:2018-12-30 12:00:00 ~ 2018-12-30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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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故摘要
107年07月22日一輛載運約30噸酚液體槽車,行經台61線北上169公里處時翻覆,槽體毀損導致化學品洩漏,洩漏量(含槽體內結晶量)約2.7噸,污染範圍約90平方公尺,司機遭壓於車頭下方,救出後送醫不治。因槽體毀損且發生洩漏,技術小組提供相關止漏器材予聯防應變人員進行初步止漏,業者調派空槽車、吊車及移槽設備以利應變處置之遂行,運輸公司在區域聯防組織協助下完成槽體吊掛與移槽作業,事故槽體經扶正、完成移槽作業後,所抽出之酚運回業者廠區存放,經確認槽體無洩漏後,將受損槽體及車頭拖往警局待後續調查,技術小組並提供除污桶以利事故業者相關廢棄物清除收集,並送回業者廠內處置。現場由環保局督導業者進行環境復原及廢棄物妥善處理等善後復原作業。
二、 應變過程
(一) 事故通報與初期應變:
1. 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諮詢中心)接獲消防局通報:「於線西鄉台61線北上169公里酚槽車發生洩漏,駕駛疑似已逃離,請求支援。」諮詢中心隨即通報環保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依支援三號作業出勤。
2. 諮詢建議:
(1) 酚非列管毒化物但仍具毒性、吸入或皮膚接觸危害,需注意人員呼吸防護,避免接觸洩漏液。
(2) 酚為易燃液體,請管制引火源。
(3) 酚多為熔融狀態運輸,運送儲槽具備保溫材料,熱影像儀不易直接確認槽壁之直接洩漏點,若有必要可進行保溫材料拆除進行止漏。
(4) 洩漏液進行圍堵,避免二次污染。
3. 初期應變處置作為:
(1) 和美分局警員於事故段閘道進行交通管制。
(2) 載運酚槽車有洩漏狀況,聯防業者到場並著C級防護衣使用吸液棉條、木屑等吸附材進行吸附及圍堵以避免污染擴大。
(二) 危害分析:
1. 化學品危害特性:
洩漏化學品為酚(Cas No: 1310-73-2),經查詢安全資料表得知,酚具有毒性,會刺激眼睛、皮膚,過量可能造成灼傷,故在應變處置過程中,需特別注意個人防護,並避免接觸化學品。
2. 周圍敏感受體: 事故周圍2公里內有彰化縣線西鄉立幼兒園、彰化縣私立原欣幼兒園。
(三) 現場應變處置:
1. 技術小組抵達現場與消防局及業者會銜瞭解災情概況,經現場勘查槽車之標示、SDS及詢問廠家之結果,初步確認洩漏物質為酚,並採取適當之應變作為。
2. 技術小組提供相關止漏器材予聯防應變人員進行初步止漏,業者協調運輸公司及區域聯防組織調派空槽車、吊車及移槽設備以利後續移槽、槽體吊掛作業。
3. 為避免環境污染,技術小組提供吸液棉條等吸附材,交由聯防應變人員進行吸附及圍堵,以防止污染擴大。
4. 技術小組穿著個人防護具使用五用氣體偵測器、光離子偵測器(PID)、火焰離子偵測器(FID)、與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FTIR)於事故現場周界環境監控,並分別於上風處20公尺與下風處50公尺進行空氣採樣,技術小組現場環境周界監測結果:下風處50公尺測得O2濃度20.9%,其餘LEL/CO/H2S/Cl2讀值均ND,總揮發性有機物氣體濃度(TVOCs) 監測結果為1.5 ppm,總碳氫化合物(THC)監測結果為2.2 ppm,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監測無異常圖譜,後至現場進行採樣並以拉曼光譜儀進行檢測,再次確認物質為酚。
5. 運輸公司移槽設備抵達現場後,業者著個人防護具進行移槽作業,移槽過程中技術小組距事故槽體下風處50公尺處持續以直讀式儀器進行環境監測作業,另以熱影像儀監控整個移槽抽取過程,消防隊拉大警戒範圍進行火源及人員管制並佈設消防水線戒護,以確保作業期間現場應變人員安全。
6. 環境復偵結果檢測數據顯示O2讀值為20.9%,而其餘LEL/CO/H2S/Cl2/TVOCs讀值均ND,THC為1.3 ppm,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監測無異常圖譜,研判無環境危害之虞。
圖一、事故現場平面圖(未依比例繪製)
(四) 除污與災後復原:
1. 技術小組提供除污桶以利事故業者相關廢棄物清除收集,業者派員著防護衣,利用吸附材進行現場洩漏物吸附及清除作業;殘餘廢棄物則要求廠家委請合格廠商進行後續處理。
2. 估計災損面積約90平方公尺,相關善後復原作業由環保局督導業者處理。
三、 事故可能的問題檢討
(一) 直接問題分析:事故槽車衝撞護欄導致翻覆造成洩漏,司機死亡。
(二) 間接問題分析:疑似駕駛精神狀況不佳因此衝撞護欄,並未繫上安全帶導致遭撞擊力道甩出。
(三) 基本問題分析:適當安排駕駛休息時間,並要求駕駛行駛中須全程繫上安全帶,減少發生危害之可能與嚴重性。
四、 災後處理與建議
(一) 現場災後處理:現場由業者著個人防護具,利用吸液棉、木屑等吸附材進行洩漏物吸附及清除作業,完成作業後掃除木屑,回收吸液棉於除污桶。
(二) 現場復原建議: 除污桶中之現場廢棄物、吸附之酚液體,運回雲林交由業者作後續處理;抽出之酚則運回業者廠區存放。
五、 結論與建議
(一) 建議業者應適當安排駕駛休息時間,確保司機行車前有充足休息,並於出車前確定駕駛身心狀況良好,以降低駕駛不安全之行為,確保行車安全。
(二) 建議業者應隨時掌握更新拖吊車、起重吊車、空槽車、廢棄物清理等支援業者訊息,以確保日後若不慎發生事故,能迅速調派以利搶救時效。
作者:鄭浩呈
服務單位: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臺中隊
審稿: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計畫協同主持人 林永章
圖1 、事故槽體翻覆
圖2 、現場空氣採樣
圖3 、現場環境監測
圖4 、廢液圍堵作業
圖5 、現場單位討論吊掛事宜
圖6 、事故槽體吊掛作業
圖7 、事故槽體扶正作業
圖8 、事故槽車移槽作業
圖9 、地面除污作業
圖10 、現況討論會議
來源網址:
https://toxicdms.epa.gov.tw/edm/EpaperContent/7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