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其他
日期:2019-03-22 12:00:00 ~ 2019-03-22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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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3-22
發布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綜合規劃組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條第6項規定,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1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為使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有遵循規範,環保署依據同條第7項授權,擬具「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全文共15條。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為鼓勵事業內部員工檢舉不法行為,增訂本法第54條,揭弊者(又稱吹哨者,whistle blower)條款及證人保護制度,並授權訂定本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 執行機關。(草案第2條)
二、 適用對象。(草案第3條)
三、 申請資格。(草案第4條)
四、 扶助範圍及標準。(草案第5條及第6條)
五、 申請文件、申請時限及應共同申請之情形。(草案第7條至第9條)
六、 審核方式及審核小組之組成。(草案第10條)
七、 不予扶助、得終止或撤銷扶助之情形。(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八、 經費來源。(草案第13條)
九、 委託辦理之依據。(草案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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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址:
https://www.tcsb.gov.tw/cp-21-3388-ff443-1.html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