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其他
日期:2019-03-31 12:00:00 ~ 2019-03-31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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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摘要
107年09月27日國道一號南下254.8公里處發生丙烯槽車事故,事故發生原因疑似司機精神不濟,致使偏離車道而翻覆邊坡,司機1人死亡,丙烯載運量為23噸,因丙烯為極度易燃物質,現場進行交通管制,並嚴格管制火源,以水霧戒護。初步查勘確認槽體無損傷,僅槽車油箱內柴油洩漏,利用吸油棉吸附邊坡路面及溝渠圍堵,污染面積200平方公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啟動跨區支援作業,調派槽車高壓移槽設備至現場協助。完成移槽及吊掛扶正後,事故現場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測值由200 ppm降至ND,後續由環保局督導業者環境復原與相關廢棄物後續處理。
二、應變過程
(一)事故通報與初期應變:
1.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諮詢中心)接獲消防局通報:「國道一號嘉義大林路段槽車翻覆邊坡,事故消防以水霧戒護,槽車裝載物質為丙烯,請求支援」。諮詢中心隨即通報環保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依支援三號作業出勤。
2.諮詢建議: (1)丙烯為極度易燃氣體,請留意火災爆炸風險,優先以固定式瞄子進行現場戒護。 (2)請先濕潤現場環境,留意槽車槽體有無白煙或結冰處,必要時以消防水霧或水柱驅趕,避免可燃性物質蓄積。 (3)協請國道公路警察局進行交通管制,相關人員救助及後續調掛扶正作業時,必要需封閉道路。 (4)請留意現場火源管制,先行依應變處理原則115,以100公尺為防護隔離距離,如有火光或引火,現場人員應立即後撤。
3.初期應變處置作為: (1)丙烯為易燃易爆物質,嘉義縣消防局針對槽體執行水霧防護。 (2)國道公路警察局進行道路交通管制,限制車輛通行以確保相關人員安全。 (3)業者勘察事故槽體受損狀況,並派遣空槽車及吊車至現場協助移槽及槽體吊掛扶正作業。
(二)危害分析:
1.化學品危害特性:丙烯(CAS No. :115-07-1;UN No. 1077):無色易燃氣體,爆炸界限為2%~11%,可因熱、火花、或火焰而被點燃,丙烯蒸氣比空氣重會傳播至遠處,升溫下可能產生聚合,增加火災和爆炸的危險。丙烯洩漏可能減少呼吸時的氧氣量,造成窒息,需將患者移到空氣新鮮處,皮膚接觸儘快移除污染源和以溫水緩和沖洗直到污染物除去。暴露丙烯之症狀包括:呼吸和心跳加速、肌肉協調不良、情緒低落、疲勞、噁心、嘔吐、頹廢、意識不清、痙孿、呼吸衰竭、頭痛、頭暈等。
2.周圍敏感受體:事故地點周圍2公里內有嘉義縣柳溝國小、嘉義縣民雄國中、嘉義縣東榮國小與嘉義縣私立百勝幼兒園。
3.氣候條件:經查詢空氣污染監測網新港測站,得知: (1)05時風速3.4公尺/秒,風向4.6度(北風) (2)06時風速4.8公尺/秒,風向3.2度(北風) (3)07時風速4.2公尺/秒,風向6.5度(北風) (4)08時風速5.2公尺/秒,風向5.4度(北風) (5)16時風速6.0公尺/秒,風向352度(北風) (6)17時風速5.1公尺/秒,風向0.7度(北風) (7)18時風速5.9公尺/秒,風向3度(北風) (8)19時風速4.8公尺/秒,風向3.6度(北風) (9)20時風速4.5公尺/秒,風向2.6度(北風) (10)21時風速5.1公尺/秒,風向8.4度(北風)
(三)現場應變處置:
1.技術小組抵達現場瞭解災情概況後,並派員使用光離子偵測器(PID)、五用氣體偵測器與熱影像儀於事故現場進行周界環境監控,周界環境監測結果:上午8時,事故點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測值為200 ppm,上午10:40於事故點量測O2為20.9%、LEL為0%及VOCs為0.3 ppm,熱影像儀量測槽車槽體溫度31℃,並於事故周圍區域之空氣與水體進行採樣。
2.嘉義縣環保局利用吸油棉針對槽車油箱內之洩漏柴油,進行現場邊坡路面吸附及溝渠圍堵。
3.環保署化學局啟動跨區支援作業,指示南區技術小組調派高壓移槽設備至現場協助,業者調派吊車和空槽車,現場進行移槽及槽體吊掛扶正作業。
4.技術小組於移槽作業後,並派員使用光離子偵測器及五用氣體偵測器進行周界環境偵測結果:事故點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測值為ND,O2為20.9%、LEL為0%及VOCs為ND。
(四)除污與災後復原機制:
1.事故槽車油箱之柴油洩漏,以吸油棉片進行吸附作業。
2.現場指揮官、環保局及技術小組評估污染面積為200平方公尺。
3.事故現場路面已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協助清除完畢,周界廢水、廢棄物及相關善後復原作業由環保局督導業者處理。
圖一、現場示意圖 (未依比例繪製)
三、事故可能的問題檢討
(一)直接問題分析:車輛行駛偏離車道導致車輛翻覆邊坡。
(二)間接問題分析:駕駛行車時精神狀態不佳。
(三)基本問題分析:須重新檢討運輸路程規劃與駕駛工作時數,適當安排駕駛休息時間。
四、災後處理與建議
(一)現場災後處理:
1.事故槽車槽體由運輸業者載運至高雄,由合格廠商來進行後續處理。
2.事故現場路面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清除完畢。
(二)現場復原建議:
1.現場廢棄物由環保局監督事故業者聘請合格廢棄物廠家進行廢棄物清運。
五、結論與建議
(一)建議運輸業者於晨間運輸途中,需留意高速公路突發狀況及評估身體狀況,以確認行車安全。
(二)建議業者應備妥應變器材及設備,並建立協力廠商及應變資材網,以因應突發事故緊急調度。
作者:李孟學、李旻璋
服務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雲林隊
審稿: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計畫協同主持人 林永章
圖1 、槽體翻覆情形
圖2 、熱影像儀監控槽體
圖3 、五用氣體偵測器監測槽體
圖4 、南區技術小組跨區支援
圖5 、現場空氣採樣情形
圖6 、現場廢液採樣情形
圖7 、現場移槽作業情形
圖8 、事故槽體扶正作業
圖9 、現況討論
圖10 、現場第二階段移槽作業情形
來源網址:
https://toxicdms.epa.gov.tw/edm/EpaperContent/8850